7月1日起五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需加征滞纳金或积累额

7月1日起五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需加征滞纳金或积累额

闵意宸 2025-01-07 未命名 584 次浏览 0个评论
7月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这一创新性的做法,不仅回应了社会对于养老保险补缴制度的关注,更体现了武汉市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的前瞻性。

《社会保险法》中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的规定因抽象而难以执行,各省的做法也不相同。武汉市的这一做法,不仅清理和规范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办法,更在全国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12333。

适用人群与费用标准

新办法适用于五类人群,包括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费用标准以对应年度的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为基数计算确定。

《办法》还明确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从原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进入企业就职或从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补缴问题,可与单位协商,由单位或个人补缴养老保险。目前,武汉已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登记工作,年底前将实现所有职工统一参保。

滞纳金与积累额

对于用人单位及职工,在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会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灵活就业人员则会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当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超过补缴数额的1倍时,会按照不超过补缴数额征收。

六种情况不受理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新的补缴办法将不予受理:职工申报调整缴费基数申请补缴超过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已选择缴费基数履行了缴费手续,再次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办理补缴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补缴业务的;参保人员已在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申请人职工档案经鉴定存在伪造或涂改的。

参保补缴时间与基数

新办法规定,对于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将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对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对于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追溯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

补缴基数及比例则根据申请人所属的不同情况,在我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并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申请办理“漏保补缴”业务时,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应该参加而未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时间,应按规定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之日至1995年12月31日补缴积累额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这一《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的实施,无疑将为武汉市乃至全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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